行使税收代位权追回欠税700万
发稿时间:2018/1/17 13:37:38 类别:南京国税
近日,江苏省启东市国税局通过行使税收代位权,成功将南通M新能源设备有限公司欠缴的760余万元税款和滞纳金追缴入库。
M新能源设备公司,注册地为启东市经济开发区,是一家专门从事风力发电机组叶片生产的企业,年销售额曾达数亿元。自2017年8月起,企业开始欠缴税款,至2017年10月,已累计欠缴增值税601万元,企业所得税144万元。启东市国税局按规定向企业发放追征告知和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但企业自称经营困难缺少资金,所欠税款迟迟未能清缴。
经了解,M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比较特殊,产品几乎全部配套应用于湖南某风能有限公司,由于双方在合作中产生商业分歧,截至2017年10月底,其主要客户某风能公司累计已欠M公司账款达3.5亿元,加之M公司供应商陆续起诉该企业违约,M公司银行账户被法院冻结,因此企业已于2017年10月上旬被迫停产。
了解到这一情况后,启东市国税局迅速成立专户欠税追征团队,与M公司保持密切沟通,加大欠税企业外部信息采集力度,同时邀请法律顾问多次召开欠税追征分析会,结合企业情况,研讨税务机关追缴企业欠税的可行方案。
M公司向税务机关表示,由于企业销售对象几乎为同一客户,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因不愿与客户搞僵关系,故始终未采取任何法律诉讼手段催收货款。启东市国税局税务人员认为,此情形符合税收征管法第五十条关于行使税收代位权的规定:“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者放弃到期债权,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
启东市国税局欠税追征团队立即行动,落实追征措施。一是确定行使代位权的具体标的物,核实M公司与其销售对象某风能有限公司签署的编号“CG7086/1702”的供销合同为标的合同,确认M公司已全部满足合同履行条件,某风能有限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两企业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二是责成M公司出具该合同真实履约说明以及欠税情况说明,确定其未主动行使债权原因及事实。三是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汇总证据材料,编写诉状,准备启动法律程序。
在得知税务机关准备启动法律程序追缴税款的消息后,湖南某风电有限公司主动与启东市欠税追征团队联系,提出了约见请求。经过税企双方会面约谈,湖南某风电有限公司表示愿意与税务机关诉前和解,由其筹措资金缴纳M新能源公司所欠税款。随后,该企业按照约定时间,如数向税务机关缴纳了M新能源公司欠缴的760余万元税款及滞纳金。
作者 周巍 彭燕巍 记者 徐云翔
1月16日 中国税务报B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