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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刚成立会计核算不健全,企业所得税是核定征收方式,是否也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

发稿时间:2018/1/22 9:33:27   类别:南京地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3号)第一条的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方式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其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下同)的,均可以享受财税〔2017〕 43号文件规定的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政策。因此,只要是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不再受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限定,均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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