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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资企业里的外籍高管常驻中国,在境内居住满一年以上,年度工资薪金所得超过12万,年终是否需要进行年所得12万的纳税申报?

发稿时间:2018/3/9 10:19:08   类别:南京地税

  答:根据《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文第二条的规定,凡依据个人所得税法负有纳税义务的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纳税申报:(一)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二)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三)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四)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 本办法第二条第一项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无论取得的各项所得是否已足额缴纳了个人所得税,均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于纳税年度终了后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第四条 本办法第二条第一项所称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不包括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中外合资企业里的外籍高管常驻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以上,年所得超过12万的,需要进行年所得12万自行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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