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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个人所得税的自行申报?

发稿时间:2018/3/21 11:22:48   类别:南京地税

  答: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00号)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纳税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一)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二)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三)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四)取得应纳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义务人,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义务人办理纳税申报的地点以及其他有关事项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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