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环境保护税法》(主席令第六十一号)第十二条的规定,下列情形,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二)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应税污染物的;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应税污染物的,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因此,汽车尾气污染不需要缴纳环境保护税。
南京卓高财务咨询有限公司 www.njzgcw.com 版权所有 备案号:苏ICP备17060999号 卓高财务为企业提供南京公司注册、南京公司变更、南京税务代理、南京记账报税等专业服务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