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企业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应扣未扣的成本费用,是否比照企业所得税,在不超过5年的追溯期内,追补至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
发稿时间:2018/4/16 17:15:11 类别:南京地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第四条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由于个人所得税无单行文规定,因此,个人独资企业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应扣未扣的成本费用不得追溯至发生年度计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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