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在筹建期间取得的存款利息收入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发稿时间:2018/4/27 15:27:52 类别:南京地税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64号)第六条的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一)销售货物收入;(二)提供劳务收入;(三)转让财产收入;(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五)利息收入;(六)租金收入;(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八)接受捐赠收入;(九)其他收入。因此,企业筹建期内取得的存款利息收入应当并入到收入总额中计征企业所得税。